“三無”老年代步車轉借後發生事故,誰擔責?

將無牌、無證、無保險的“老年代步車”轉借給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案件回顧】

潘某購買了一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俗稱“老頭樂”),但因年事已高,平日多數爲親戚餘某使用。

某日,林某駕駛該車搭載餘某,經過非機動車道隔離護欄開口,左轉駛入機動車道,和同向騎摩托車的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十級傷殘。

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電動四輪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餘某不承擔責任。

傷者劉某將林某、餘某、潘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賠償各項損失13萬餘元;潘某、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林某未取得駕駛證,且駕駛制動性能及燈光性能不合格的電動四輪車,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餘某系涉案車輛的實際管理人,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仍出借車輛,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涉案車輛購買人潘某平時不管理車輛,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林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餘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2萬餘元。

【人民說法】

法官表示,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機動車的所有、管理、使用分離的現象十分常見。當機動車的管理人非所有人,但是履行對機動車的日常控制與管理的情況下,管理人實際掌控着車輛的出租、出借、維修、運營等風險控制權,其享有運營利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

法院提醒,公衆應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貪圖便宜和方便購買非法非標“老年代步車”。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後要投保、上牌,爲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高清揚 實習生 邊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