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書局遺產戰 二審判創辦人長子免還3173萬元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過世後,遺屬之間官司不斷。三民書局主張劉生前經營三民書局與偉強、東大、弘雅公司等事業體,因資金調動所需,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劉振強死後,劉仲文擅自將解除保險契約,領得3173萬248元,提告要求返還。三民書局一審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再駁回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圖本報資料照)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過世後,遺屬之間官司不斷。三民書局主張劉生前經營三民書局與偉強、東大、弘雅公司等事業體,因資金調動所需,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劉振強死後,劉仲文擅自將解除保險契約,領得3173萬248元,提告要求返還。三民書局一審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再駁回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可上訴。

三民書局主張,劉振強爲了操作資金調度,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以劉仲文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使用帳戶資金繳納保險費,投保保險契約。劉振強死亡後,劉仲文擅自解約,將3173萬248元解約金據爲己有,讓三民書局受到損失。

二審認爲,三民事業體包括三民書局、東大、弘雅、偉強等公司法人,各法人均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及主體地位,劉振強生前統合調度三民事業體轄下各公司資源,不是僅經營及代表三民書局而已,也不是當然代表三民書局議約,所得資源不盡然都直接歸屬三民書局享有。

二審指出,劉振強身兼4家公司負責人,借用子女帳戶是供個人操控三民事業體資源,且在子女間頗具權威感,雖有告知子女會以子女名義購買保單方式調度資金,但未必會詳實告知個人理財規劃、經營方式,一些決定都取決於劉振強個人之意,不受各公司董事會拘束,實情是以個人的身分向劉仲文借名投保的可能性較高。

此外,三民書局匯入爭議帳戶的資金僅佔全戶的部分而已,匯入時也未表明用於繳交保險契約的保費;劉振強生前即將帳戶及保單資料交給三民書局會計代管,三民書局因此在劉振強死後佔得這些文件,不足以證明該帳戶及保單在初始即是三民書局所借用。

二審認爲,三民書局不能證明劉振強是代表三民書局向劉仲文借名投保,劉仲文也未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爲,再判三民書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