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推定爲不當黨產 黨產委員會:不得支付黨工薪水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日召開掛牌後第一次會議,會後記者會由主委顧立雄以及首次在媒體前以「發言人」身份露面的施錦芳主持。本次會議委員會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決議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佈後,若被推定爲不當黨產,不得用於支付政黨黨工薪資、退休金。
施錦芳表示,依照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被推定爲不當取得財產後,自條例公佈日起禁止處分,但有「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在正當理由部分,是指可用推定爲不當取得的財產,支付「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爲」;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爲支付其職、僱員薪資或受託管理人報酬等必要費用」及「日常所需之水電費、電話費、書報費、影印費、紙張及其他日常所需開支」,只能以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不得將已推定爲不當取得財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