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6月大嬰離婚」母討扶養費 月薪12萬兒拒:18歲父死就靠自己

▲患有失智症黃婦有過兩段婚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婦人先前有過一段婚姻,再婚後收養一名仍在就讀高中兒子,如今罹患重鬱症及失智症,需要他人照顧,因此決定向與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大兒子告討扶養費。不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調查,發現她在大兒子年僅6個月大就離婚了,之後也沒有任何聯繫母子倆就像陌生人,現在反過來要求扶養顯然有失公平,最後裁定駁回她的訴求。

判決書中提到,黃婦是在1984年4月與第一任丈夫離婚,1998年3月與第二任丈夫結婚,2018年6月再次離婚,期間曾收養一名仍在就讀高中的兒子(無扶養能力),由於她已經63歲了,患有重鬱症以及失智症,還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人在高雄市養護中心接受照顧,因此希望與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大兒子可以負責照護,每月給付1萬5500元的扶養費。

▲黃婦在大兒子6個月大的時候與第一任丈夫離婚。

但大兒子表示,雙親離婚時自己未滿1歲,從小與父親相依爲命,18歲時父親過世改由姑姑擔任監護人,因爲不適應後來的生活,於是就搬出去自行租屋、謀生,「母親從未扶養過我,造成我成長過程的遺憾,而且我對她感到陌生」,現在自己也已經成家立業,有妻子和5歲、7歲的孩子要養,加上住在北部生活開銷較高,縱使月薪有12萬元,還是無力負擔母親的扶養費。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爲,黃婦默認離婚後未扶養、探視大兒子,考量到當時孩子僅6個月大,正是需要母親陪伴時期,加上後來數十年間皆未聯繫,母子倆就像陌生人一樣,可見她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最後裁定免除大兒子的扶養義務,駁回母親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