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害喪命 房東判賠4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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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歐姓男前年把臺北市一間套房租給吳姓女子,拒絕吳女要求陽臺熱水器應安裝強制排氣設備,導致吳女與王姓男友前年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吳女父母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決歐男須賠償慰撫金等共416萬8629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歐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確定。另名死者王男的父母也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歐男須賠償453萬多元,但二審認定,王男使用熱水器未開啓鋁窗加強通風,也須負一成過失責任,過失相抵後,改判賠424萬多元。

歐姓男子出租3處套房靠收租金爲業,2018年間吳女及王男在套房的浴室內洗澡時,因陽臺有衣櫃雜物堆置影響室內空氣流通,且陽臺鋁窗僅開啓一縫隙,導致熱水器燃燒瓦斯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2人中毒死亡。

高院認爲,歐男負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狀態義務,應使係爭熱水器達於可安全使用之程度,但他明知套房之陽臺因加裝鋁窗,空氣流通不良,卻未提供具備強制排氣功能或加裝強制排氣設備之熱水器,須負擔90%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