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擔任股票造市者 申報買賣價差不得大於3%
股票造市制度即將於6月30日上路,爲獎勵證券商加入股票造市者(MM)及交易獎勵參與者(LP),以活絡優質低流動性股票交易,證交所已完成相關作業辦法,明定MM應履行報價責任,於開市後5分鐘至收盤,爲選定股票提供買、賣報價,且申報買、賣價差不得大於3%,另每筆買、賣報價不得低於5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應達20萬元以上。
證交所表示,未來MM應對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提供買賣報價,LP以對特定股票參與交易爲限,相關獎勵規範內容如下:
一、MM及LP專戶相關規範:依其自身風險控管機制得以專戶從事避險目的交易。
二、MM應履行報價責任相關規定:股票造市者於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開市後5分鐘至收市期間,爲選定股票提供買賣報價,相關作業規範包括:
1.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且有效期別不得爲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2.申報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價差不得大於3%,計算公式爲:(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價差)=〔(賣出申報價格)-(買進申報價格)〕/(賣出申報價格)。
3.每筆買進及賣出報價不得低於5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應達20萬元以上。
4.當日報價維持時間應達集中交易市場開市後5分鐘至收市期間之50%以上,選定股票有下列三情事得排除計算: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6項或第8項延緩撮合期間、揭示價格爲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期間、揭示之最佳買價或賣價爲市價期間。
5.當月符合前四款之有效報價日數應達當月應報價日數80%以上,所稱應報價日數是指選定股票當月交易日數減除下列二種情形者:選定股票列爲處置股票期間、選定股票採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期間。
三、MM及LP專戶之結算交割相關規定: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專戶內之證券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而無法應付交割數量者,得免除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