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者 注意申報基本所得額
另外並非所有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皆適用此項規定,僅限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若未發行股票者,則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最高累進稅率40%)。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舉例說明,甲君以面額每股10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並於110/12/15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爲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交易所得計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
情境一:A公司股票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交易所得991.15萬元,甲君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並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後,再以20%繳納所得稅。
情境二: A公司股票並無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所得應申報爲財產交易所得,即甲君須將此所得991.15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
也就是公司是否簽證發行股票,對所得稅申報有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