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光水淋頭點火...害小女友命危毀容 監所裡嗆「殺她全家」

許耀文(左圖左)潑易燃液體火燒女友,害女方毀容,一審判處9年徒刑。(組合圖/取自當事人臉書爆料公社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19歲男子許耀文,去年12月不滿李姓女友提分手,竟朝她潑灑易燃去光水液體並點火,造成李女全身嚴重燒傷毀容,還一度命危。新北地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嫌,判許9年徒刑,另犯傷害及恐嚇部分判拘役90天,可上訴。

許男與17歲李女交往2年,期間常對她拳打腳踢,甚至曾拿刀架脖子威脅。去年12月,李女受不了經常遭毆打而提出分手,許男卻懷疑李女另結新歡,竟於同月24日上午8時許到李女住處埋伏,等她出門立刻上前理論,還打傷、咬傷李女,事後更透過臉書傳訊息嗆「要死一起死」等語。

次日,李女在阿姨等人陪同下,前往許男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的住處,要拿回自己的衣服寵物刺蝟,許男的阿公開門,不料李女獨自進入許男房間後將許男吵醒,2人又爆發激烈爭吵,許男竟將門反鎖,拿出去光水往李女身上潑灑並點火,造成她臉部上半身32%嚴重3度灼傷,且2只耳朵都嚴重缺損,無法再生復原

事發後,李女的表姊去年12月26日曾透過臉書「爆料公社粉絲團」表示,許男落網被羈押在看守所,但他不斷裝瘋賣傻不願認錯,甚至揚言出獄後要殺光李女全家,讓他們很害怕。

許男坦承毆打、恐嚇李女,但對於潑去光水點火一事,辯稱是當下情緒失控,沒有要致人於死的意思,嗆聲「要死一起死」也只是氣話,不過檢方不採信,仍依殺人未遂罪將他起訴。新北地院審理後,恐嚇、傷害部分判處拘役90日,可易科9萬元罰金;殺人未遂部分則判處9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