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假意還款竟揪衆擄人勒贖 主嫌、共犯判決出爐

籃姓男子涉嫌揪衆擄人勒贖,臺南地院26日依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判處籃男徒刑11年2月,其他4名共犯各判5年8月至10年10月不等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籃姓男子認爲陳姓男子借款利息過高心生不滿,去年12月假意還款邀約陳男在臺南市仁德區見面時,涉嫌揪衆擄人勒贖。臺南地院26日依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判處籃男徒刑11年2月,其他4名共犯各判5年8月至10年10月不等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此案除籃男之外的4名被告,施男判刑10年10月,蕭男判刑8年,杜男、王男各判5年8月。

判決指出,籃男認爲陳男所收借款利息過高,去年12月26日凌晨1點多邀約陳男到臺南市仁德區萬龍宮見面,並夥同葉姓男子(逃逸通緝中)及施姓、蕭姓、杜姓、王姓等人陸續開車到場,陳男則與另名陳姓、黃姓男子開車前來。

籃男先向陳男聲稱不足的現金已向家人借款,會派葉男前去取回;待葉駕車返回萬龍宮,籃假意還款,邀陳進入車內點錢時,葉再持空氣槍敲擊陳頭部,並以槍口抵住陳,恫稱「放重利這樣是想要吃子彈喔」,再命陳下車並以手銬銬住對方雙手,並強迫陳男等3人交出現金、本票、手機等財物。

籃男強盜財物得手後仍嫌不足,又將3人押往高雄市湖內區一家汽車旅館,要求陳再交出50萬元,陳因沒錢被逼籤50萬元本票,籃男再將3人載往臺南市南區某汽車旅館後,杜、王因不想再繼續參與,藉故開車先行離開。

此時,黃男表示,可先籌錢支付部分現金,由葉偕黃、陳搭計程車前往安定區某汽車旅館商討籌錢事宜,再前往某處便利超商提領10萬元交給葉後,葉即釋放2人。

至於籃男仍在汽車旅館繼續等待陳向親友籌錢,因休息時間結束,再開車搭載陳前往高雄市湖內區某汽車旅館後,施即駕車離去。同日早上9點多,籃與陳一同搭計程車前往安定區某汽車旅館,但因黃、陳被釋放後即報警處理,警方同日下午2點多在安定區汽車旅館逮捕籃男到案。

審訊中,籃男坦承全部犯行,蕭否認強盜犯行,施否認強盜及擄人勒贖犯行,杜、王承認強盜,否認擄人勒贖犯行,法官依事證認定藍男等5人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籃男強盜擄人勒贖犯行,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更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此案還居於主導地位,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至於杜、王受葉召集而來,與被害人本無糾葛,未參與事前共謀部分,並非居於主導地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