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岸遙控擄走男童 勒贖6000萬釋放肉票 判決出爐

最高法院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2006年陳姓職棒簽賭組頭在大陸以電話聯繫,指示控曾姓表弟等共4人綁架李姓男童勒贖6000萬元,後來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且知警方全力追緝,纔將李童釋放,案發後陳男遭通緝前年被逮,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判刑5年定讞

陳男指出曾男等4人在2006年6月13日至16日期間,多次前往李童位於淡水之住處勘查瞭解李童之生活作息,20日上午7點多,前往李的住處外等候,見李童與外籍看護工從其車旁經過時,將李童強行抱上車內,載到綁匪住家的車庫內看管。

曾男等人再以行動電話向李童母親聯絡,要求她準備贖金6000萬元,才願意將李童釋放,22日晚上8點,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且知警方全力追緝,他們纔將李童載往新北市八仙樂園附近釋放。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認定,陳男教唆擄人勒贖,以暴力處事,對社會秩序及安寧均已經造成嚴重不安,惡性甚重,並否認犯行,判處5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