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不打妻兒竟動手 夫二審賠千萬
臺中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爲,男方因有暴力行爲,違反當初雙方約定的協議,已構成履約條件,需付給女方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1對育有1女的夫妻,雙方5年前結婚時曾簽下協議書,男方承諾不與前妻聯繫、不外遇,也不對妻兒有肢體或言語暴力情形,違約得給付一半房產或等值3000萬元現金。但幸福不如預期,男方因細故毆打沈姓妻子,2人離婚後,沈女提告要求履約賠償,一審敗訴,上訴二審峰迴路轉判決男方履約,須給付10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男和沈女婚後育有1女,爲證明愛情堅若磐石,雙方2017年曾簽下協議書,但愛情卻經不起考驗,2人2018年底協議離婚。沈女認爲施男2017年父親節時,曾持吹風機暴打她腿部,並恐嚇「信不信我10拳把你跟女兒打死在這,也沒人知道」,後來雙方因此離婚。
判決書指出,雙方婚姻中籤署的協議書,包括不聯繫前妻、不婚外情、曖昧、外遇、感情欺騙等行爲,也不能對再婚現任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其精神賠償費用是1棟房產產權的一半,或3000萬元等值現金。
雙方離婚後,沈女告上法院,訴請履行先前的協議書,要求施男給付精神賠償金1000萬,但被臺中地院駁回。
案經上訴二審,女方降低請求500萬,後來又聲明請求1000萬。二審認爲,當初2人依協議書合意精神賠償3000萬元約定,並附以「對妻兒有任何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等」的賠償約定,妻應可依協議條款請求。
臺中高分院認爲,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沒有違反善良風俗,且施男對沈女有施加暴力行爲,已違反當初雙方約定,判決施男要付給沈女1000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