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縣議員範振龍揪宗親買票 終局判決出爐
新竹縣議員第2選區候選人範振龍涉嫌現金買票,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對其提起公訴。(本報資料照片,擷自範振龍臉書/邱立雅竹縣傳真)
前新竹縣議員範振龍在2022年參選時,請範姓宗親們協助蒐集受賄名單,並指示宗親發給選民現金1000元、非宗親則500元,最高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判處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範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新竹縣湖口鄉議員陳德木因現金買票遭法院宣判當選無效,去年由國民黨籍落選頭範振龍遞補,但範振龍也因本案遭提當選無效訴訟,2023年9月一審判他當選無效,範振龍放棄上訴,已失去議員職務。
判決指出,範振龍在2022年9月2日登記爲新竹縣第2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詎其爲求順利當選,竟請託宗親範秉興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對方再請他人協助買票,分別以每票500至1000元不等現金向選區有投票權之人買票,在縣議員選舉中投票予範振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交付賄賂罪將範振龍判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範振龍坦承賄選之犯行,符合選罷法規定可減輕其刑,但並無情可憫恕,無法依《刑法》第59條減刑, 將範振龍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