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範振龍揪宗親買票 二審慘了

新竹縣議員第2選區候選人範振龍涉嫌現金買票,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對其提起公訴。(擷自範振龍臉書/邱立雅竹縣傳真)

今年6月剛遞補上新竹縣湖口鄉縣議員的範振龍,去年參選時請範姓宗親們協助蒐集受賄名單,並指示宗親發給選民現金1000元、非宗親則500元,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將範振龍判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一審以刑法59條情可憫恕減刑未恰當,改判囚3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範振龍在2022年9月2日登記爲新竹縣第2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詎其爲求順利當選,竟請託宗親範秉興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對方再請他人協助買票,分別以每票500至1000元不等現金向選區有投票權之人買票,在縣議員選舉中投票予範振龍。

臺灣高等法院考量範振龍、範秉興坦承賄選之犯行,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但並無情可憫恕,符合刑法59條減刑之處。 將範振龍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