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助理猥褻還想性侵女記者 造謠再判2月徒刑定讞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遭兩名女記者控性侵,他開記者會聲明是女記者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女記者告誹謗,新北地方法院判張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張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已和解,今減爲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張書維時任李鴻鈞新莊服務處主任,2019年被2名女記者指控性侵、猥褻,他當時召開記者會反駁,對自己已婚和女記者上摩鐵,害家人、老闆蒙羞致歉,但強調雙方是合意前往摩鐵、未發生性行爲、沒有違反對方意願的舉措,並認爲對方是爲了獨家新聞或和解金設局陷害。

新北地院指出,張2019年2月20日中午邀某電視臺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對方帶另一女記者同行,酒後張提議到KTV續攤,先後趁合唱機會對二人摟肩襲胸和掀裙摸臀,2人出聲制止,他仍不以爲意。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涉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新北院審理時,張辯稱KTV內只有自然男女互動,且原本就約對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只有「全裸滾牀單」,對方沒拒絕,後來因酒醉睡着都不記得了。一審調查,案發前受邀女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二次面,和同行女記者同意去續攤應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此外,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爲何丟下她先走,顯見並不願意與張獨處。

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記者和張離開KTV時是說「回新莊」,是張表示「去汽車旅館」,二人爭執一陣子,最後車纔開到旅館。一審認爲被害女記者跟張一起去旅館,只能證明她警覺性不足,不能證明她有意與張發生性關係。

因張的犯行導致2名女記者身心受重創嚴,甚至無法再從事新聞工作,他還矢口否認、開記者會指控對方仙人跳,造成二度傷害,一審以2次強制猥褻和1次強制性交論罪判7年徒刑。高院認定去旅館的女記者當時有酒意,因不願得罪張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在房內欲強制性交,但未「既遂」,撤銷改判,定應執行刑爲4年6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

另外,張書維因性侵、猥褻情事曝光,他2019年3月20日召開記者會,向在場記者稱「房間錢跟鑰匙是XXX(女記者)開的」等語,女記者提告誹謗罪。新北地院認定張說的不是事實,提及女記者的舉止均屬於個人私德行爲,無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依誹謗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張不服,上訴高院,但高院認爲張的用詞粗鄙、刻意渲染並詆譭女記者名譽,仍認定他犯誹謗罪。

二審審理期間,張書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數給付和解金,女方也表示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高院考量張不以理性方式因應媒體詢問,誹謗女記者的名譽,衡酌量刑因子已有變化,改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猥褻、性侵女記者,他2019年開記者會喊冤時,聲明是女記者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女記者告誹謗,臺灣高等法院今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