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林哲凌 綠能索賄判10年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綠能索賄判10年,林表示將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嫌自2020年8月起,利用光電系統業者在土地取得與施作期間遭居民、養殖業者圍路抗爭時,假借職務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昨天雲林地方法院依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判決文並寫道「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林則表示將上訴。

林哲凌擔任鄉長期間,透過白手套黃姓女子向光電業者拿取金錢,從2020年8月到9月間拿取400萬元,光電業者也順利取得建照並覈准開工,法院因而認爲有對價關係。

雲林地院表示,針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爲何要判處林哲凌10年,因爲法院認爲林理應知道在雲林風頭水尾的口湖鄉間,如果能讓光電產業落地生根,對於地方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爲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爲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爲在地謀福利。

但林哲凌看到光電業者的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透過白手套黃姓女子前前後後拿取400萬元。林哲凌索賄勢必讓光電業者金錢週轉上產生困難,「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

地院指出,林哲凌在口湖鄉爲最高行政權力來源,可以影響建照核發、透過白手套收取金錢、金額達到400萬、並未違背職務仍給予發照等顯著量刑因子、收賄行爲影響國家重要政策去考量,林所顯示的都是從重量刑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