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烏骨雞遭縣府罰3萬元 食藥署曝違規原因

屏東縣「宋王金好畜牧場」生產的烏骨雞產品,檢出動物用藥三甲氧苄氨嘧啶0.44ppm,超過殘留容許量0.05ppm法規值。(食藥署提供)

不少民衆會在市場、超市購買禽畜水產品回家烹調,食品藥物管理署去年9到10月展開全臺稽查,抽驗470件禽畜水產品,其中1件驗出動物用藥殘留不合格。屏東縣「宋王金好畜牧場」的烏骨雞產品,驗出三甲氧苄氨嘧啶(Trimethoprim)超標8.8倍,遭屏東縣政府開罰3萬元,並下架回收。

爲維護消費者食用禽畜水產品安全,食藥署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進口商、批發市場、盤商、傳統市場、餐廳及各大賣場與超市等場所抽樣,檢驗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是否符合標準。112年9到10月禽畜水產品動物用藥殘留總計抽驗470件,其中1件檢出動物用藥殘留與規定不符,農藥殘留總計檢驗98件,無不合格產品。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屏東縣「宋王金好畜牧場」生產的烏骨雞產品,檢出動物用藥三甲氧苄氨嘧啶0.44ppm,超過食藥署訂定的殘留容許量,因此違反農業部《動物用藥管理法》第32條,並依第40之2條裁處3萬元。

林金富說明,三甲氧苄氨嘧啶是一種抗菌劑,通常和抗生素磺胺劑合用,用於治療雞隻的細菌相關疾病,法規訂定的殘留容許量爲0.05ppm,而該產品驗出0.44ppm不算特別高,應是用藥後未依規定落實停藥期、待藥物代謝後再宰殺。

食藥署說明,三甲氧苄氨嘧啶常見副作用包括噁心、嘔吐和過敏,使用過量可能造成腸胃不適並影響腎功能。本次檢出不合格產品,已由轄管地方政府衛生局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回收,不得販售,並依法處辦。

林金富提醒,畜牧業者須遵守農業部動物用藥相關規定;食品業者應保留禽畜水產品的進貨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或憑證)5年,以利追溯來源。另建議民衆避免購買來源不明的禽畜水產品,優先選擇具有CAS標章、產銷履歷標章、生產追溯QR code或信譽良好的商家,以保障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