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救美求按摩女不要做S!逼老闆放小姐走 她被炒怒:幹你屁事

男子業者開除女按摩師,看似救人脫離苦海,但女按摩師非常生氣,認爲這是自己謀生的一技之長,男子憑甚麼干涉害她失去了工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雕文/臺南報導

是「英雄」還是「管太多」?臺南一名男子到按摩店消費體驗花花化名)的「高超技術」後有了感情,並保持聯絡,知道花花也會跟其他客人從事交易後,他開始頻繁向警方檢舉,還傳訊息、寫信要求業者讓花花離開,但此舉讓花花怒斥,「幹你屁事」,認爲男子的雞婆害她失去謀生的工作,從此不再連絡,業者也對男子提告妨害自由。

頻頻檢舉按摩店的20多歲歐姓男子,去年8月底曾寫信給業者,「不想讓事情越鬧越大就不要讓花花繼續做,我手上證據。」業者擔心若不從,歐男一直檢舉,警察找上門會影響生意,只好要求花花離職。

過了一個多星期,歐男又用Line傳訊息給業者說,「只要她不出現在你們那裡,那就皆大歡喜」、「希望你們不會把她介紹給別間,不然後面有甚麼事我就不知道了」等語,業者看到文字決定提告。

檢方認爲,花花本來就有選擇職業與工作處所之自由,沒人強迫,而按摩店業者也有「決定僱用何人」的自由,花花與業者間的契約關係非他人能任意介入的,歐男禁止按摩店僱用花花於法律上本屬無據,且不管按摩店是否有從事性交易,一般店家頻遭臨檢,不只顧客對於是否前往消費將產生疑慮,店內人員也深感困擾,該店生意顯會受到影響,因此依強制罪起訴。

▲歐男接受花花的「色色按摩」後產生感情,想透過檢舉逼按摩店開除花花,防止其他男客跟花花有「連結」的機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院審理時,歐男坦承,「我去這家按摩館消費後,與編號1號的花花常常聯絡,她在店裡的工作內容是從事性交易,我做這些事目的是爲了讓楊女不要再從事性交易,但她不高興我一直阻止她,所以現在跟她都沒有聯絡」。

至於歐男對老闆揚言「希望你們不會把她介紹給別間,不然後面還有什麼事我就不知道了」等語,楊男當庭解釋:「意思是指我還會繼續向警方檢舉按摩館非法提供性交易,這家店確實有提供非法性交易,也被警方查獲過」。

法官認爲,臺南市至今並未制定自治條例,尚未規劃性交易專區,足見在臺南市從事性交易仍受到限制,此一限制當然包含以合法掩護非法(如:以護膚中心美容坊等名,實際上系媒介小姐爲性交易),且既受有限制,業者自不得再主張本身有合法權利。

因此歐男揚言向警方檢舉,並非《刑法》中所謂的「脅迫」,他懷疑按摩店媒介性交易也不是沒有依據,他寫信、傳訊息給老闆,是以合法手段阻止法律不允許之事,因此一審判決歐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