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發佈2024年質量領域典型案例

爲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嚴守質量安全底線,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2024年以來,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場監管部門以2024“春雷”暨“鐵拳”行動爲抓手,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產品質量違法行爲,依法查處了一批質量領域違法案件,9月27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發佈十個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4年5月14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罰款637.5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2日,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西區市場監管局轉來案件線索,稱攀枝花市某彩印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作業本(型號:32K,開本787×7091mm 1/32),經2023年度西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紙張定量”項目不符合QB/T1437-2014《課業簿冊》標準,被判定爲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的作業本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構成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爲。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通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5月29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東區某通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的數字移動電話機2臺;罰款1992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7日,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移動電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攀枝花市東區某通訊經營部銷售的數字移動電話機經檢驗,不符合GB4943.1-2022的標準要求,被判定爲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GB4943.1-2022標準的移動電話機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玩具(蘿蔔刀)案

2024年1月24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玩具(蘿蔔刀)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玩具3D蘿蔔刀21支;沒收違法所得3元;罰款48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8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攀枝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銷售的3D伸縮蘿蔔刀外包裝未標識玩具執行標準與玩具警示標識。3D伸縮蘿蔔刀外包裝未標識玩具執行標準與玩具警示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規範》(GB6675.1-2014)和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第5部分:玩具》(GB/T5296.5-2006)中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未標識產品執行標準的與警示標識的塑料玩具3D伸縮蘿蔔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玩具的違法行爲,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仁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4日,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煙花爆竹1270把,處罰款102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年底,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煙花爆竹-“黑狼火箭”進行了監督性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煙花爆竹存在“點火引線不是綠色安全引線,引燃時間小於規定標準,使用違禁藥種”等問題,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果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上述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仁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杜某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爲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9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對杜某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爲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違法計量器具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500元;沒收違法所得5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5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仁和區流動商販進行計量專項檢查,在煙火仁和步行街寶靈街入口處使用2Kg標準砝碼對杜某某銷售甘蔗使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型號/規格:ACS-30,出廠編號:64444)進行核稱時,電子計價秤讀數顯示爲3.395Kg,負偏差1.395Kg,超過該產品負偏差40g的相關規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附表1中“糧食、蔬菜、水果或不高於6元/Kg的食品”,稱重範圍1Kg

當事人在甘蔗銷售時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爲目的電子計價秤,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構成在貿易結算中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爲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爲。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仁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仁和區某商貿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23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仁和區某商貿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3024元;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自行車省級專項監督抽查結果,攀枝花市仁和區某商貿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檢驗,照明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標識與警示語、佈線、導線與連接、充電狀態主迴路保護項目不符合GB42295-2022標準,判定爲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爲。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仁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無廠名廠址、無產品執行標準以及僞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醇基燃料燃燒器具案

2024年5月28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對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無廠名廠址、無產品執行標準以及僞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醇基燃料燃燒器具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產品 “安全智能竈”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應急管理局開展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行業領域安全檢查,檢查發現攀枝花某科技有限公司場地內的4臺商用竈,竈體各部位均未見標註有產品執行標準、規格型號、適用燃料種類、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內容的標籤或銘牌,在其中一臺標明爲“安全智能竈”的操作檯面上,加貼有“中國節能認證”“中國環保產品認證”“CNAS管理體系認證”“QS生產許可”等標誌。經覈實,上述認證標誌爲僞造。

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無產品執行標準以及僞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醇基燃料燃燒器具的違法行爲。仁和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某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案

2024年3月21日,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對徐某某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2卷不合格的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92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5日,在2023年度米易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徐某某銷售的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的“拉伸強度、拉斷伸長率、撕裂強度”項目不符合標識的GB/T18173.1-2012標準,判定爲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聚乙烯丙綸複合防水卷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爲。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米易縣某農技服務有限公司銷售失效、變質的肥料案

2024年6月21日,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對米易縣某農技服務有限公司銷售失效、變質的肥料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失效、變質產品:類糖體®乳酸鈣中量元素水溶肥料21袋、愛AMP普HortiFeedMKP0-52-34肥料16袋;罰款289.3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6日,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米易縣農業農村局告知函稱,米易縣某農技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2種過期肥料產品。米易縣市場監管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倉庫中發現:類糖體®乳酸鈣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生產日期及批號:2019.07.08,產品有效期36個月,數量21袋;愛AMP普HortiFeedMKP0-52-34,生產日期:2018年6月27日,保質期5年,數量16袋。上述2批次肥料均已超過有效期。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失效、變質的肥料的違法行爲。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鹽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鹽邊縣某建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的PVC-U建築排水管材案

2023年9月12日,鹽邊縣市場監管對鹽邊縣某建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的PVC-U建築排水管材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8元;罰款106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2日,攀西釩鈦檢驗檢測院對鹽邊縣某建材經營部經營的“PVC-U建築排水管材”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的“尺寸-壁厚”項目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PVC-U建築排水管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五十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來源:攀枝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