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出爐!「不能罰」Uber3千萬、勒令停業 公總:將持續上訴
▲針對Uber遭公路總局開罰233件、總計逾3000萬元及勒令停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Uber勝訴免罰。(圖/路透社)
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初進軍臺灣,因採用白牌車違規載客,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233件、總計逾3000萬元及勒令停業。對此,Uber提起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公司登記在北市,應該由北市開罰,公總並無管轄權,判Uber勝訴免罰。針對判決結果,公總抱持尊重態度,但強調會繼續上訴。
叫車平臺Uber來臺後爭議不斷,除違反交通部法令採白牌違規載客,也未依法納稅,引起計程車業者相當程度的不滿,曾在去(106)年2月宣告停止叫車服務,同年4月又宣佈聯手租車業後合法迴歸,新型態重返臺灣市場,再次令小黃司機氣憤。
▲Uber放棄營運私家車,聯手租車業後合法迴歸後還是爭議不斷。(圖/翻攝自Uber官網)
本案緣由是因爲公路總局從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前(105)年間藉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巿等地,以UberAPP應用程式平臺,指揮調度了233臺車載客,乘客皆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駕駛。
公路總局便以未經申請覈准利用網路平臺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及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上述233件交易處分新臺幣5萬元、10萬元及15萬元不等罰鍰,總計3000萬元,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進而提起訴訟抗罰。
對此,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即便Uber未向臺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覈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但因爲該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應由臺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公總並無管轄權,不能進行裁量,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公路總局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正式判決書,還不是非常瞭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想法,但針對不同見解的判決會給予尊重,同時也強調會持續上訴到底,將提出更具體說明,且公總說行政院曾召開會議,認定交通部和地方對Uber都有管轄權,若地方沒執行,中央也是主管機關之一,希望最後能夠確實開罰。
▲針對此判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質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實在太荒謬。(圖/記者黃克翔攝)
針對此判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太離譜」、「那誰能罰」,該工會以罪犯在臺北違規舉例,難道只有臺北的警察可以抓他,警政署的就不能抓嗎?質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實在太扯、做出這個決定很荒謬,「根本不食人間煙火」,且工會認爲如同公總所言,行政院曾召開會議,認定交通部和地方對Uber都有管轄權,若地方沒執行,中央也是主管機關之一,有這樣的判決相當不合理,認同繼續上訴,或是乾脆直接叫臺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再開罰一張,這樣法院就沒有理由判Uber勝訴。
Uber則表示尊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樂見過去爭議有妥適結果,會持續耕耘臺灣市場,遵循納管、納稅、納保的「三納」原則,與合作伙伴持續爲乘客和臺灣交通產業共榮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