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降稅子法規公告 藝品交易逾50萬 須留紀錄

過去我國藝術品拍賣是依6%純益率計爲所得,再併入綜所稅5%~40%計稅,實質稅率約0.3%~2.4%。不過,文化部考量產業發展,擬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以調降藝術品拍賣稅負,經立法院在2021年4月三讀通過,將藝術品拍賣課稅制度改爲依成交價6%純益率計爲所得,並課徵20%扣繳稅款,實質稅率一律爲1.2%。

文獎條例也規定,海外業者來臺舉辦文物、藝術品展售,在文物、藝術品入關時,由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即可,不用再預繳5%營業稅保證金,減輕業者負擔。

而財政部與文化部在19日完成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覈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采分離課稅辦法」、「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主要爲資格規範及洗防法措施。

依照子法規,國內舉辦參展、拍賣主辦單位需爲依法登記立案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等,且主辦單位至少要在拍賣一個月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若逾期,文化部將不受理;另主辦單位若積欠海關稅費或具備虛僞文件前科,我國可否準其文物、藝術品進口。

財政部也強調,因應洗防法,如有單一藝術品拍賣金額超過50萬元,主辦單位要留存兩類資料,包括買賣雙方(或代理人)身分證明及聯絡方式,還有藝術品交易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資料等,避免藝術品拍賣成爲洗錢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