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辯管教「孩子是我的!」 名律:有刑責,加重1/2
▲虐童事件頻傳,律師PO文強調,須加重刑責。此爲日前新竹虐童案翻攝照片。(圖/翻攝自新竹爆料公社)
虐童事件頻傳,很多更是被害兒童的父母親自動手,被逮後,還辯稱:「孩子是我的,我只是管教而已」讓人不勝唏噓。律師指出,法律上雖然賦予父母管教的權力,但若管教過頭變成虐童,那父母親還是要面對刑責,甚至要依照特別法的規定,加重刑責1/2!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的李善植律師指出,傳統上,也許有人會認爲小孩是自己的財產,對於自己的財產當然可以隨意處置,但是這種忽略孩子也有獨立人格的偏差觀念,常導致虐童事件不斷頻傳。雖然,《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應爲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
李善植解釋,法律之所以承認父母之責任及相關權利,乃因子女需要保護與協助,以便子女能夠在社會團體中發展出自我負責之人格。並確保子女之身體及人格發展不致受到父母濫用親權之傷害。而《民法》第1085條之「必要範圍」,應審酌父母行使懲戒權之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兩者間之關係是否相當,綜合認定之。因此,父母對孩子之懲戒權,其本質乃基於子女之利益,父母並非當然可以拿來當作惡意處罰小孩的藉口。
李善植提到日前新竹3歲男童遭綁陽臺、受虐吃穢物的新聞,他認爲,孩童被以束帶捆綁,父親可能因此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所謂「妨害自由罪」,系行爲人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拘束妨礙他人身體之行爲,而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達於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之程度者就會構成。又父親以束帶捆綁限制孩童之自由,明顯逾越教養之必要範圍,父親也不能假懲戒權之名義據以免責。
李善植進一步點出,此外,爲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該父之行爲可能不僅觸犯《刑法》之規定,還會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特別規定,加重其刑事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