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視障男子性侵女盲胞辯「你情我願」 判7年2月有期徒刑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臺北市某社團法人理事長、重度視障的邱姓男子,被控藉出借按摩工作室給女盲胞暫住時趁機性侵。邱辯稱兩人合意,自己無罪,臺北地院審理,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邱有期徒刑7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與被害女子曾爲盲人按摩站的同事,2人也是教會教友,被害人因視障無法順利租屋,向邱短期分租邱臺北市大安區的工作室,2023年4月10日起,被害人睡工作室1樓按摩牀,邱睡工作室2樓。

被害女子本來與邱約訂暫住3個月,但因故未覓得住所,商請續住,約好2023年10月15日就搬離,但屆時她覓屋還是不順,10月14日又向邱表示要再續住,邱知道她無處容身,起意性侵。

檢方指控,邱當天與被害人交談結束,強行親吻她的嘴,並掀開她上衣撫摸、搓揉胸部,被害人藉口尿遁躲進廁所30分鐘後,以爲邱已回房睡覺,躺上按摩牀,結果邱卻裸身壓在她的身上性侵直到射精。

法院審理,邱坦承親吻被害人的嘴脣、搓揉她的胸部,但辯稱是兩情相悅,沒有違反女方意願。

被害人證稱,邱是職訓時認識的朋友,有教友關係,搬進邱的工作室前,跟邱從來沒有曖昧關係、沒有親密接觸。邱事發後還說「經過我這樣的性愛教育,妳以後一定會回味無窮」隔天她打110電話報案。

法官審理,勘驗被害人警詢、偵查、審理中證述一致,無任何矛盾或瑕疵,佐以被害人提出的傷單等旁證、她內褲驗出的檢體,確認邱性侵,審酌邱知悉被害人無處容身,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惡性甚鉅,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和解,考量邱犯罪動機、其從事按摩業、擔任公益團體理事長,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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