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3子法 提升瓦斯桶安全法規位階

內政部加強瓦斯桶管制(內政部網頁擷圖)

爲健全瓦斯桶使用安全規範,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新訂3項辦法,將現行規範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定檢制度行政規則,提升位階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制精神,新辦法並未改變現行容器認可及定檢方式,不會對瓦斯業者造成影響

內政部表示,現行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的規範,是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制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授權,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行政規則,予以管理。

由於容器認可及定檢的制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爲符合法制精神,去年11月修正公佈的消防法,已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故這次即配合新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等3項消防法的子法,針對容器型式個別認可申請、認可專業機構、檢驗機構等分別予以規範。

內政部指出,這次新訂3項辦法,是以健全法制爲主,除了依法制規範酌予調整新訂條文內容外,並未改變現行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方式,不會對瓦斯業者造成影響。

將來瓦斯桶製造出廠前,同樣須經過內政部登錄的專業機構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販售使用。瓦斯桶於市面上流通使用一段期間後,瓦斯業者同樣應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瓦斯桶送到內政部登錄之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能繼續使用。

內政部強調,液化石油氣爲易燃易爆氣體,瓦斯桶應該經過檢驗合格纔可使用,若業者違反容器認可及檢驗相關規定,可依「消防法」第42條之2,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