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將納管Face book、YouTube
違法內容處理→個人模式
違法內容處理→政府模式
通傳會(NCC)昨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一口氣規管5大類平臺,包括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超過230萬的大型平臺,針對網路違法內容,該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迴應機制,政府單位若認爲有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或暫時加註警示處分。
李貴敏:有箝制言論自由問題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同相關裁處須經過法院的設計,但她不認同主管機關可在法院裁處前,暫時加註警示處分。她質疑,假設發文者認爲其所發內容有所依據,比如揭露快篩弊案,主管機關憑什麼認定內容真假,自行加註警語?未經法院裁定,就有箝制言論自由的問題。
臉書、推特等社羣,對輿論形成有巨大影響力。NCC參考歐盟做法,去年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做爲網路監理法令依據,但外界質疑,政府想把手伸入網路干預。
NCC今年捲土重來,發言人翁柏宗說,參考歐盟和國際趨勢,將草案更名爲《數位中介服務法》,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PTT算不算第5類 委員會再討論
翁柏宗強調,NCC沒有增加或改變對違法內容的定義,也不會去認定什麼是違反的內容,或命令業者要下架,而由各主管單位認定內容是否違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納管5類對象,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是雲端儲存,例如VMware;第4類爲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包括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Facebook)等。
去年公佈草案架構時,第5類「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引發熱烈,尤以PTT等論壇最受關注。翁柏宗說,草案將授權NCC就網路平臺「有效使用者」定義及其數量計算標準,訂定相關子法,再由委員會討論PTT是否爲第5類。
爲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資訊限制告知時,應依據服務使用條款或法院判決,告知具體理由。各法規主管機關若認爲網路內容有違法時,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如果是一般狀況,將視法院核發或駁回決定是否限制資訊,法院裁定前,可暫時加註警示處分。
若是緊急狀況,法院要在48小時內裁定,如果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就可移除該資訊或限制接取,但若是駁回,無法進行限制,仍可加註警語。
蔡易餘:就是要平臺負管理責任
但是李貴敏說,發文者內容有無觸法,可交由法院判決,但不能由行政單位認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爲非常有急迫性,就說服法院儘快裁決,不就是擅自濫用行政權限制人民言論?若日後證明發文者所言爲真,行政機關第一時間加註警示已造成發文者不可回覆的名譽受損,誰可負責?民進黨政府修法不要一直想擴權。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說,近年發生網紅小玉換臉跟立委高嘉瑜事件,各大平臺掀起討論,甚至有影片瘋傳,但礙於現行無法可管,若參考國際作法,建立下架機制,就是要平臺業者負起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