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通過 NCC擴大納管OTT TV業者

OTT TV納管採層級化,上述業者當中,部份大型業者要負特別義務,包括依規定要在臺登記、在臺設立營業據點、要投入本國自制節目並達一定比例,涉及內容侵犯著作權法者,嚴重時可要求提供該OTT業者網路服務的ISP及電信業拒絕提供連網通訊義務,至於那些業者將被納入特別義務的大型業者?NCC表示,要再依OTT用戶規模再行公告。

但即便要付一般義務,也要被要求需揭露基本資料、境外業者需在臺指定代理人、內容要取得合法授權,且授權主管機關有權限向業者調閱業者的用戶數等資料。

至於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UGC)、交流資訊爲主的社羣媒體平臺包括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等,則首度明確表示不納入OTT TV管制,而改納未來在「數位通訊傳播管理法」管制。

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該法接下來將聽取業者意見、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NCC表示,該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研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簡稱數通法草案),爲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之一般性規範,因此,這次提出之OTT TV草案亦接軌數通法草案,改採層級化方式管理。

NCC進一步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109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爲行爲管理,爲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之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

NCC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之業者名單,並要求其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我國內容專區或投入我國內容產製、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之精神。

NCC特別強調,這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之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NCC針對多次侵權之業者得以糾正其相關不當營業行爲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