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未成年少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 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2年

遊姓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基隆地院依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1年8月,應執行2年徒刑。(本報資料照)

一名20多歲服志願役遊姓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併發生性關係,少女家人發現後,氣的至警局提告,儘管少女表示,是兩情相悅並無逼迫,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仍認定遊男犯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1年8月,應執行2年徒刑,法官認爲遊男坦承犯行,宣告緩刑2年。

據瞭解,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手機出現親密對話,追問下得知女兒與遊男在交往,併發生性關係,氣的立即帶女兒前往醫院驗傷,並至警局向遊男提告。

檢警調查,遊男先是在球場上先認識少女哥哥,因緣際會下認識少女,兩人對彼此有好感,開始交往,遊男坦承與少女發生關係,少女偵訊時表示,發生關係是兩情相悅,檢方仍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將遊男起訴。

法官認定遊男犯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執行2年徒刑。但審酌遊男認錯坦承犯行,加上少女供稱發生關係是兩情相悅,予以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