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狼師誘13歲少女性侵 檢認兩情相悅 駁回被害補償申請
曾任職北市某國小校隊指導老師的黃姓男子,因教導13歲的女隊員時,2人產生情愫,黃竟在學校器材室內對少女親吻、愛撫胸部,還開車到水門堤外河濱公園內性侵。事後黃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後,少女父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臺北地檢署審議後認爲少女與黃男兩情相悅,並無「被害」的主觀感受,不應由國家給予補償,依法駁回申請。
檢方調查,黃男過去曾擔任北市某國小球隊指導老師,被害人爲隊員,黃男明知被害少女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間,年僅13歲,竟利用少女對其仰幕之心,在國小器材室內,親吻她並撫摸胸部。
黃男另於2017年6月底某日下午,開車載少女至基隆河5號水門堤外河濱公園內某高架道路橋下隱蔽處,以手指與少女性交得逞。少女父母發現後,報警提告。臺北地檢署依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猥褻2罪起訴黃男。
事後,少女父母向北檢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包括醫療費3153元、減少生活上需要項目4萬9000元及精神撫慰金40萬元。
北檢審議認爲,少女是性侵被害人,雖符合補償條件,但考量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是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因被害人並無被害的主觀感受,如仍由國家給予補償,不僅無法減少此類犯罪,而達到保護少年之立法目的,反而鼓勵此類行爲之滋長,形成道德風險,並有違社會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