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遭凌虐慘死 惡保母姊妹聲請拒絕國民法官審理遭駁回

1歲多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動輒打罵、裸體罰站、身體塞入水桶等方式虐死,涉嫌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但2人聲請不經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臺北地方法院提訊她們(穿白衣)。(中時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1歲多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動輒打罵、裸體罰站、身體塞入水桶,每天僅以爬滿蟑螂的紙杯裝廚餘、燒焦物餵食1次,致剴剴被照顧不到3個月,體無完膚,送醫前死亡,涉嫌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但2人聲請不經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不公開行準備程序,臺北地方法院提訊她們審理後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臺北地院認爲,本案案情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習習相關,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北院指出,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觀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爲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衆衆多,認爲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