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工務局女約用人員收3萬元賄款及相機 下場慘了

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吳姓女約用人員收受3萬元賄款及要求業者購買相機及專業鏡頭給她使用,被臺南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吳姓女約用人員於2015年12月辦理安南區懷恩、如意公園等整修工程採購案時,不僅收受方姓業者爲順利取得工程款交付的3萬元,還要求業者購買相機及專業鏡頭給她使用,被臺南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7年2月,褫奪公權3年,此案還可上訴。

工務局指出,此案經政風室發現後,人事室已依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覈要點等相關規定,於2021年2月間辭退吳女。

判決指出,吳女從2013年6月起擔任工務局公園管理科約用人員,負責臺南市行政區公園工程的設計、監造、開決標及履約管理等業務。2015年12月間,吳女辦理安南區懷恩、如意公園等整修工程採購案的公開招標,並擔任採購承辦人時,該標案由某營造公司以542萬元得標。方姓業者因風聞吳女會向業者收取賄款,爲期能順利取得工程款,於同年12月間上班時間,與吳女相約見面,當場交付現金3萬元給吳女,對方也沒有拒絕即收受。

事後,同年12月間,吳女在工務局辦公室內,又要求方男購買市價8萬2900元的Canon、型號M3相機及專業鏡頭供其使用。吳女取得該相機及鏡頭,並未使用在公務上,僅供己用。

案經臺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移送偵辦時,吳女不僅辯稱3萬元是借款,還說相機及鏡頭是拜託方男購買,有還錢給對方;但因方男作證指出,他是因爲標到該工程才認識吳女,聽業界說吳女會跟廠商拿些錢,爲了標到的工程能比較順利進行,就跟吳女說3萬元補貼她一下,她沒有迴應就收下來。

一審原本判處吳女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方則處拘役40日,但二審認定原審就起訴書犯罪事實認定見解不同,針對吳女部分發回更審,但吳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

臺南地院更一審認爲,吳女先收受3萬元賄賂,再收受相機及鏡頭,其時間、地點雖有不同,但該等賄賂均基於吳女同一職務上行爲所分次交付、收受者,僅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屬同一交付、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的數個舉動,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