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基隆市區飆破100公里 辯無測速告示不服處分 法院駁回

一名詹姓男子凌晨在基隆市區道路開車,時速飆破100,遭裁罰8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而詹男質疑取締方式有瑕疵,不服處分並提告。但法官審理後認定監理單位裁處無誤,駁回告訴,詹男仍表不服繼續上訴。圖爲仁一路。(徐佑升攝)

一名詹姓男子去年凌晨在基隆市區道路開車,時速竟飆破100,達112公里,收到超速達時速62公里紅單,裁罰8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而詹男質疑取締方式有瑕疵,其未見測速告示牌,不服處分並提告。但法官審理後認定監理單位裁處無誤,駁回告訴,詹男仍表示不服而上訴。

據瞭解,詹男去年3月10日凌晨1點多開車沿基隆市仁一路行駛,經過臺電基隆區營業處前方路段時,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行車時速112公里,當地最高速限爲每小時50公里,整整超速達62公里。

後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員警制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駕駛詹男兩項違規。監理單位認詹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爲,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依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違規行爲,裁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但詹男對兩件處分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詹男主張雷達測速儀器未依道交條例規定,在取締地點上游100至300公尺內明確標示,監理單位提出的告示牌設置照片,也無從證明確有實際依規定設置,舉發屬違法,聲明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則答辯,詹男在時速最高50公里路段,經移動式科學儀器測得時速112公里,超過速限62公里。警方舉發採證照片,詹男的車位在正中央,屬發射範圍,警方也有依法樹立明顯「警52」及速限標示牌告知駕駛人,裁處無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認定,警方執法儀器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達測速儀器檢定合格證書,再加上相關事證,堪認詹男在限速50公里路段,確有超速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內違規行爲,舉發及處分都無違誤。

法官說,現行法規要求在一般道路以雷達測速儀測速時,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警52」測速告示牌,用以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應依規定速限行駛。依舉發機關檢附違規地點及測速取締標誌距離圖,可見在取締地點上游145.22公尺設有限速50及測速取締標誌牌面,圖樣清晰可辨,足已能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應依規定速限行駛,駁回告訴。詹男仍不服,將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