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病主法範疇 衛福部公開徵求無合適解決方法的重症

預立醫療決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做出預立醫療決定,如要拒絕積極治療,得符合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不可逆轉昏迷以及其他公告重症時才能進入安寧療程。衛福部公開徵求臨牀提案,蒐集重症項目;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此爲例行徵詢,目前包括多發性系統萎縮症等12項疾病都透過此方式納入。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可以啓動「預立醫療決定」者,包含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態、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衛福部8日公開徵求「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臨牀條件提案。劉玉菁表示,該範圍比較不具體,因此衛福部每年會定期徵求臨牀條件提案,作業方式採先徵詢外界意見,在開會前討論再決定是否納入。

現在已經有12項疾病透過此方式納入,預立醫療決定的範疇內,包別爲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多發性系統萎縮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及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