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健保給付支架規範

一、於執行心導管氣球擴張術時(或術後24小時內)冠狀動脈發生急性阻塞或瀕臨急性阻塞狀況者,後者之診斷要件爲需具有下列3個標準之一者:

1.內膜剝離長度大於15毫米以上。

2.對比劑在血管外顯影,嚴重度在Type B(含)以上。

3.冠狀動脈病竈血流等級在TIMI 2(含)或以下者。

二、原發病竈血管內徑≧2.5毫米,經一比一之氣球與血管內徑之氣球正常建議壓力擴張後,殘餘狹窄≧40%。

三、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後,原病竈再發生狹窄>50%。

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後,繞道血管發生>70%以上之狹窄病竈。

五、特異病竈 :

1.左前降枝、左迴旋枝、右冠狀動脈開口病竈且血管內徑≧2.75毫米,狹窄>70%。

2.慢性完全阻塞兩個月(含)以上。

3.急性心肌梗塞12小時(含)以內。

六、塗藥性藥物支架規定部分給付,但每一病人每年給付4個血管支架爲限,但內膜剝離長度大於50mm之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