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im.B吸金上億元 易富寶負責人繳回所得、賠償受害人獲緩刑
易富寶有限公司李姓負責人及股東等4人,模仿im.B公司模式,透過網路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推出各式專案供投資人認購,4年來吸金1億7588萬元而被訴違反銀行法等罪,李等人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臺南地院今下午宣判,認李等人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分處2、1年刑,均獲緩刑。
合議庭認李男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2年,緩刑4年;王男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2年,緩刑4年;黃男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2年,緩刑4年;沈男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1年,緩刑3年。
檢方起訴,李、王、黃爲易富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模仿im.B公司(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透過網路設立「易富寶媒合平臺」,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蔘與其投資說明會,向投資人宣稱可透過該平臺借款給有不動產抵押貸款需求者。
同時,李等人依據抵押不動產所在位置,推出「臺南安平」、「高雄橋頭」、「臺北文山」等借款專案供投資人認購,有意參與投資投資人,將投資金額匯入沈男帳戶內,黃再轉匯至易富寶公司名下帳戶,李於2020年4月間成立信鑫公司後,投資人則將投資金額匯入信鑫公司名下帳戶。
據統計,李等人自2019年5月間起至去年6月間止,吸收投資金額共計1億7588萬元。
合議庭指出,李等4人均於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均依銀行法中相關規定減輕其刑。4人均坦承犯行,且已賠償被害人,依李、王、黃犯罪情狀,若科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未免過苛,另考量沈僅提供帳戶角色,涉案情節並非重大,均依法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爲,李、王、黃以投資方案吸引投資人,得款高達1億元以上,而沈提供個人帳戶,4人所爲實已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管理甚鉅,所爲實應嚴懲,惟念他們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吸金規模、犯罪手段、情節等一切狀況,分別量處其刑。
合議庭表示,4人均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認犯行,深知己錯,並已全數賠償被害人,並宣告緩刑。
臺南地院指出,易富寶公司負責人李男等4人均於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均依銀行法中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並已全數賠償被害人,並宣告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