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釀10死、百餘傷 董座遭具體求刑5年

明揚大火釀10死,檢察官具體求刑董座5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明揚大火釀10死,檢察官具體求刑董座5年徒刑。(屏檢提供)

去年9月,明揚國際公司屏東廠一場惡火,造成包括4名消防弟兄在 內共10人死亡、逾百人輕重傷,屏東地檢署歷經4個月偵辦,日前依 一般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明揚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共6人,衆人均否認犯行,皆以分層負責卸責,因此具體求刑4年8月至5年不等徒刑。

承辦檢察官痛斥明揚,號稱經營國際知名企業,卻文飾工安數據,製造公司治理卓越假象,因自己長期疏忽行爲,惡積不可掩、罪大不可解,不但引發英勇消防員殉職,百名員工傷亡,縱使事後賠償再多,仍喚不回寶貴生命。

屏檢偵查發現,劉安晧辦公處所就在一樓,平時巡視廠區包括倉庫囤積地區,且2019年勞檢就以明列缺失,在他巡視倉庫知悉數種架橋劑並未置放在化學品倉庫,而是放置在原料倉庫,並與橡膠、包裝材料、紙等易燃物品擺放一起,已漠視危險性,置工廠及員工生命安全於不顧。

除明揚董事長劉安晧及總經理呂英誠建請求處5年徒刑外。王姓工安課長身肩廠區安全大任,平日未盡其責、粉飾廠區安全,當有工安管理師警示危險物品儲存超量,竟以虛報數量解決,如同坐在火藥堆上過日,事後輕描淡寫不知儲放物品危險性、試圖拖罪,考量後建請求處4年10月。

鄭姓製造處協理負責監督倉儲安全,竟任危險物品儲放在高溫不通風環境,且對於儲存逾管制數量仍不聞不問,僅在乎衝高產能,置安全萬般於不顧,而以分層負責一語卸責,建請求處4年10月徒刑。

阮姓生管課副課長負責倉儲安全監督,應對置放危險物品克盡安全監督之責,卻對工安管理師警示危險原物料存放超標,從未警覺,犯後亦迴避監督之責,求處有期徒刑4年8月。

林姓倉儲組長,身負倉儲環境安全之責,卻任由大量危險物品儲放不良場所,未有積極作爲,事後否認犯行,求處有徒刑4年8月。明揚公司觸法部分,科以法定最高刑度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檢察官也就全案爆炸火警事故是否有公務人員涉及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嫌部分,經籤分他案調查後,認查無相關公務人員涉有犯罪實據,此部分予以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