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迎來修訂:規定格式條款應包含機票超售等內容

2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在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表示,修訂草案對現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較爲全面的修改完善,其中針對民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有待加強的問題,修訂草案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專設“旅客權益保護”一節,規定公共航空運輸業制定的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超售、不正常航班處置、旅客服務和旅客投訴等旅客權益保護內容,並在售票等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

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及時發佈信息通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客票變更、餐飲安排等旅客服務工作。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疏散旅客。

修訂草案還對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投訴受理方式等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受理、處理投訴,並及時向投訴人反饋情況。

(人民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