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着力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
來源:光明日報
2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由司法部、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會同有關方面共同起草,共15章255條,對現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較爲全面的修改完善。
現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曾6次修改過部分條款。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這部法律對於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民用航空領域出現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民用航空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修訂草案把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聚焦事關民用航空安全的關鍵環節和重點要素完善制度設計,着力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
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
近年來,低空經濟成爲廣受關注的熱詞。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發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作出部署。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積極打造低空經濟等新增長引擎。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草案明確了國家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加快構建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網絡,培育通用航空市場。拓展通用航空業務範圍,允許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部分定期運輸業務;整合簡化通用航空企業准入審批程序,將現行的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兩項行政許可合併爲統一的運營許可證;明確對通用航空業務實施分類管理,進一步增強市場活力。
爲了促進低空經濟發展,草案規定,劃分空域,應當兼顧民用航空和國防安全、低空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公衆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利用。
目前,我國低空經濟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面臨着基礎設施建設、適航管理和空域管理等方面的制約。對此,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完善空域管理制度,在空域資源方面進一步體現對低空經濟發展的支持,同時積極推進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加快出臺空域管理條例。
隨着低空經濟和通用航空的發展,各地通用機場的數量將會大幅增長,監管治理的壓力和難度也將持續加大。全國人大財經委還建議進一步明確和壓實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及其周圍區域在規劃控制、監管治理等方面的責任,對加強部門間的工作協調提出明確要求。
強化安全保障,保護旅客權益
修訂草案強化了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保障。爲治理“機鬧”行爲,草案授予機長在特殊情況下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權力,明確規定,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內的合理措施,必要時可以請求或者授權旅客提供協助。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爲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此外,草案以列舉方式,對擅自開啓航空器應急艙門、在航空器內尋釁滋事,以及散佈關於民用航空安全的謠言等擾亂民用航空運輸秩序的行爲作了明確禁止性規定。
進一步加強民用機場保護,草案明確規定依法劃定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禁止在保護區域內從事影響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爲,並明確要求民用機場具備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防範和處置能力,依法配備必要的探測、反制設備。
在加強旅客權益保護方面,修訂草案在“公共航空運輸”一章中專設“旅客權益保護”一節,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佈其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並明確告知旅客、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及時發佈信息通告並做好旅客服務工作、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明確規定。(記者 劉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