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浮濫野放動物變放死 行政院修法管制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政院會2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轉送立院審議。草案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捕捉動物與野生動物,並決議管制民間團體的放生活動農委會指出,近代放生活動朝向大型化商業化趨勢,除導致放生動物不適應環境大量死亡,也會增加破壞生態環境、傳播疾病的可能,對野生動物保育影響甚鉅。▲時常傳出獸鋏誤傷保育動物的新聞,政院修法全面禁止使用。(圖/)《野生動物保育法》草案指出,如果要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該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釋放,否則違反規定偷放「一般類野生動物」,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釋放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之虞者,則更將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關於野生動物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另外,行政院會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是將原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爆裂物等方法捕捉動物的條文,刪除「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且單獨將不得使用獸鋏列爲一項,藉以達到全面禁止的目標;《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修正爲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