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BOO案 要檢附財務評估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一覽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官員指出,未來如果是民間以私有土地或是由政府機關提供土地讓民間做BOO案,必須比照一般政府BOT案、檢附財務面如成本評估,預告期間爲60天,後續經行政院覈定後即可上路

財政部促參司指出,我國一般PPP(公共私營合作制)大致分爲六種,最常見的就是BOT案(民間興建、經營後移轉給政府)如國道休息站;ROT案(民間重建老舊政府房舍、經營屆滿後移轉給政府)像是華山文創園區

另有OT案(政府建設、民間營運,屆滿後歸還政府)如高雄鳳山運動園區、彰化社頭清水溫泉露營區;BTO案(民間興建營運,政府以有償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屆滿後歸還政府)則有無償與有償兩種,案例澎湖桃園海水淡化廠。

而BOO案(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行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多半是民間機構自己拿土地出來蓋國家建設,過去促參司的相關辦法並未訂立財務可行性評估,曾衍生部分爭議或以失敗爲終,著名案例爲各縣市焚化廠、大型物流中心日月潭纜車等。

促參司此次修正辦法,參考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增列「財務面」評估,未來民間業者採BOO方式,除提交土地適用分區法律環境生態公共利益面向的評估文件外,要比照BOT方式遞交民間企業資金、成本、收益等評估。

官員認爲,未來像是地方政府、臺鐵等主辦機關可透過BOO案評估,有利於監督民間自建的公共工程效益,有望提高提高BOO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