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哪三種條件能獲得法院支持

古人常說:“聘爲妻,奔是妾”,這其中的聘便是男方家庭爲表現自己求娶的誠意給予女方家庭的禮金。演變到現代後,一般被稱作爲彩禮。

近年來,因受同村、同鄉之間相互攀比、奢侈之風的影響,部分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屢屢出現天價彩禮的現象。在2020年5月,民政部表示需要規範低俗婚鬧與天價彩禮的行爲,不讓其成爲男女婚嫁時的“攔路虎”。

那麼,當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予彩禮之後,雙方感情出現不合,哪種情形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支持女方退還彩禮呢?

案例

方女士與張先生在同一個村落出生,且之後被分配到中學同一班級。因二人日常聯繫較多,又有共同的話題交流,兩人逐漸對對方暗生情愫。在方女士到適婚年齡時,向父母提出與張先生成婚,卻遭到了方父方母的反對。

因張先生家境貧困,生父早亡,由母親一人撫養長大,方女士父母認爲其無法給女兒帶來幸福。但因方女士百般哀求,張先生也承諾自己會給予女方家28.8萬元的彩禮錢,方父方母最終鬆口同意。

爲籌集錢款,張先生向同村的親戚好友借了一部分,而後又通過自己在外務工,最終湊足了彩禮禮金。外出回村的張先生隨後在衆人的祝福下與方女士舉行了婚禮,並在民政部做了婚姻登記。

在成婚之後,方女士便從家裡搬離,與張先生一同居住。然而,因當初給予方女士的彩禮禮金部分是從他人手中藉助而來,張先生因此揹負的債務尚未償還,手中並未有多少積蓄。同時,在成婚之前,張母因走路不慎掉落湖中,被送往醫院救治,每日需要支付醫藥費與救治費用。

身上肩負的債務壓得張先生喘不過氣來,原先尚能溫飽的生活水平也因此一降再降。在嫁過來之後,方女士並未過上自己理想中的生活。在與張先生同居之後,她逐漸發現自己與其在生活細節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二人互不相讓,經常爲此發生爭吵。

又因張先生每日爲錢款的賺取而發愁,心情早已不復當初在學校學習時相對無憂無慮的舒適。在和方女士的產生爭執時,他同樣惡語相向,不留情面,二人的感情溫度驟然直降

因生活中矛盾頻出,澆滅了兩人原先的愛意。方女士在與張先生多次發生摩擦後,認爲與其並不可託付終生,在結婚半年後便離開張先生家,並要求與他辦理離婚手續。

張先生同意方女士的離婚訴求,但他同時要求方女士家返還結婚時給予的禮金。而方女士則認爲自己已經與張先生登記結婚,並有過同居生活,二人感情不合是由於雙方的性格和習慣的差異無法調節,並非自己個人的過錯,張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行爲不合規矩。

多次商議未果後,張先生將方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的支持。

法律分析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在本案中,張先生與方女士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同時,在婚姻存續期間,二人未因其他原因分開居住。在舉辦婚禮後,方女士從家搬離與張先生共同生活了半年時間,不應當以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作爲認定方女士應當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因二人矛盾不可調和,雙方都認爲沒有修復的可能,同意離婚的要求。但在給予方女士彩禮時,張先生爲此揹負債務,同時因張母落水,也需要錢款救治。

爲滿足方家父母的要求,張先生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而後其經濟能力也難以對後續的債務償還以及母親治療承擔相應責任,可以認定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支持張先生請求返還彩禮的訴求。

在適用法條時,不應生搬硬套,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雖然張先生能夠滿足要求女方退還禮金的法定情形,但因二者確實同居過一段時間,且婚姻終結的原因過錯責任並非在方女士一人身上,應酌情考慮返還部分彩禮,而非全部。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法律上僅規定了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但是在實際判定中,即便不屬於以上情況,也可以在考量具體情況和數額的基礎上酌定合理返還。

例如二人婚後同居生活過短,且禮金數額較大,或是在感情關係中一方明顯負有過錯責任,因其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結束的。在這些情況下,就算沒有因給付彩禮而致使個人生活陷入困難,也可以訴求彩禮的返還。

結語

婚姻的基礎應當以愛情爲重,過於龐大的錢財要求反而可能減消感情的重要性,成爲愛情的攔路石。在決定成婚之前,需要對對方具體情況做詳細瞭解,確定自身與其性格思想、道德三觀相符合。同時,面對對方所提出的禮金數額,也需要結合自身的財力狀況和經濟實力做好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