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接收已故友人獵槍遭查獲 1審判囚2年上訴結果曝

苗栗縣經營檳榔攤的楊姓男子,因接受欠債李姓友人以槍抵債,一審法官審酌楊男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楊男仍不滿判太重,上訴遭二審駁回。(王煌忠攝)

苗栗縣經營檳榔攤的楊姓男子,3年前接受欠債李姓友人以獵槍抵押,不料李男因故離世,楊男將槍枝私藏,去年遭警方查獲,一審法官審酌楊男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輕判2年,楊男不滿判太重,上訴遭二審駁回。

檢察官起訴指出,楊男基於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獵槍犯意,在2020年過年期間,在苗栗縣銅鑼火車站附近,收下李姓男子抵押獵槍1把,2023年4月11日上午9時38分,遭苗栗分局搜扣取得槍枝。

苗栗地院判決指出,楊男在審訊時供稱槍枝爲李男所交付,爲李男已於2020年9月2日死亡,參諸本案槍枝數量僅1枝,與大量擁槍自重、專門恃槍爲非作歹之人當有不同。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縱對楊男處以法定最低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楊男不服上訴指出,在偵審中均自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願意以公益捐或服勞役方式回饋社會,請法官審酌其有正當工作,與妻離異後家中尚有2名幼兒須扶養等情,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

二審法官審理,楊男非法持有槍枝時間甚長,且屬警方持法院搜索票始查扣,所爲漠視法紀,難認系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楊男因另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經檢察官起訴後尚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審酌上情後,認楊男不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以暫不執行爲適當」緩刑要件,因此楊男上訴爲無理由,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