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警遭起訴 男法庭內向警員道歉獲判免囚

去年吳姓男子在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前,開車踩踏油門前行,拖曳站在駕駛座門旁之警員並衝撞路邊5輛機車,臺灣高等法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吳姓男子在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前,開車踩踏油門前行,拖曳站在駕駛座門旁之警員並衝撞路邊5輛機車,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考量他當庭向警員表示歉意,已見悔意,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吳男去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在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前,欲駕駛車輛離去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警員發覺,他是士林地方檢察署之拘提對象,乃向其表明警員身分,並直接控制於車輛(未熄火之停車檔狀態)駕駛座上,等待支援警力到場協助帶返。

吳男趁警員不注意之際,轉換前進檔並踩踏油門前行,拖曳站在駕駛座門旁之警員並衝撞路邊5輛機車,嗣經支援警力到場,才順利逮捕。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斥責吳男對員警施以強暴手段,漠視國家公權力,影響公務順利執行,但考量他終能坦承犯行,當庭向警員表示歉意,已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