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僑縱火害9命 高院認「這要件」能逃死刑

緬甸華僑李國輝5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造成9人慘死(本報資料照片)

緬甸華僑李國輝5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造成9人慘死,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爲,他本來是要要放火燒死陳姓友人,但陳沒死亡、其他9人被燒死,9名死者是被他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合兩公約「情節最嚴重之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54歲李男來臺逾20年並取得國籍,2016年他曾縱火遭判刑,沒想到他不知悔改,2017年11月,他因自認屢遭陳姓友人在臉書嘲諷挑釁,經常故意發出噪音騷擾,爲求報復,竟購買汽油在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陳等人被燒傷。歷審都將李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認爲,李國輝在偵審時自承對陳姓友人有怨憤、想燒死陳,另外對於其他死亡之9名被害人,以卷內證據顯示,尚不足以認定他對9人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只能認定是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合兩公約判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