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公司經理把女下屬當傳播妹性侵 二審判刑6年

許姓經理摩鐵中性侵女下屬,遭判刑6年。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房屋銷售公司許姓經理,2015年初與同事朋友聚餐後,轉戰摩鐵。同行的2男叫了傳播妹,分別開房,但許男竟把公司女下屬當成傳播妹,上下其手,被害人擔心工作不保,含淚配合,最後遭性侵得逞,#MeToo事件再度上演。高院二審審理後,將許男重判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月18日,晚間7時許,許男公司舉行聚餐,一夥人吃喝直到晚間10時左右結束。許男與另2男約了公司女下屬小佳(化名),轉戰摩鐵喝啤酒、吃烤鴨續攤衆人分乘2部汽車,並電話聯絡了2名傳播妹到摩鐵。傳播妹到場後,另2男分別將傳播妹帶走開房。

這時房間中只剩下許男與小佳,小佳本想立刻離去,但許男喝令小佳留下。小佳礙於許男在公司中位高權重有權決定她的工作去留及薪資,只得留下。沒多久,許男露出狼性,強拉小佳到牀邊,強行脫去小佳衣物,不顧小佳以言語表明拒卻及以手推開反抗,性侵得逞。事發後小佳返回家中,隨即告知友人遭到性侵,併到醫院驗傷,報警逮捕許男。許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許男有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時,許男否認犯案,辯稱雙方情投意合,是小佳自行脫去自己的衣物,因爲若有強行脫小佳的衣服,一定會受傷,衣物也會破損。但高院根據小佳與其他證人供詞,另外輔以通聯對話紀錄客觀證據,認定許男確實違反小佳意願,性侵得逞。

高院考量許男爲逞一己私慾,強迫相識極淺之小佳,強制性交得逞,更使小佳受有難以彌補之心理傷害及負面影響,許男漠視刑律,所爲殊難寬貸。又許男犯罪後,不但未與小佳和解,犯後猶始終否認犯行而振振其詞,屢爲反於真實之抗辯,堪認犯後態度甚劣,自當予以嚴懲。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維持許男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