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平臺議價 擬列立院報告事項
林楚茵表示,媒體第四權至關重要,不合理的分潤會侵蝕新聞監督的力量。因此,推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制化刻不容緩,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也應該儘速提出院版,並列爲本會期優先法案,讓立委所提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一同進入實質討論,讓媒體產業能有健全發展。
林楚茵也認爲,她上任立委以來,便積極呼籲臺版媒體議價的立法,且基於新聞有價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推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制化,而在諮詢新聞媒體業者、專家學者後,她提出本項草案,也感謝跨黨派共39位立委共同支持。
目前立委提出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條文草案,共有14項條文,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爲數位發展部,以及新聞媒體業得就原創性新聞內容於數位平臺轉載且影響其數位廣告收益部分,與數位平臺業進行議價協商。主管機關接獲新聞媒體業的請求登記,應就請求內容以書面告知其請求議價的數位平臺業。
草案中規定,新聞媒體業經議價、調解或仲裁而獲分潤者,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新聞媒體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何爲新聞媒體業?草案明定須同時符合2款情形,包括: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商號或人民團體,以及聘僱專業編輯人員,定期產製原創性新聞報導併發行於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包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網路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