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六盤水馬某某伊案:不起訴不等於沒有違法犯罪

6月6日,貴州省聯合調查組通報了六盤水市水城區馬某某伊案的調查結果。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認定馬某某伊等5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屈某東等10人存在實施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但綜合考慮其違法犯罪情節和認罪悔過態度,檢察機關依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決定對上述5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10人作法定不起訴處理。上述人員均表示悔罪悔過。

“不起訴”不等於沒有違法犯罪行爲,“不起訴”更不是認定馬某某伊等人實施的行爲是合法、正當的——他們以債務糾紛爲由,採取蹲守、尾隨、偷拍偷錄、GPS定位跟蹤等手段,實施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郵寄帶有威脅性質的信件等行爲。這些行爲已經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和生活安寧、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這些行爲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

對“不起訴”的正確理解是,構成犯罪,但因爲“犯罪情節輕微”且到案之後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以做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或者,考慮到尋釁滋事的“情節顯著輕微”,“不以犯罪論處”。無論是“犯罪情節輕微”還是“不以犯罪論處”,都不是沒有違法犯罪的意思,更不意味着案子屬於“冤案”。本案的不起訴,恰恰是因爲精準適用了刑法,寬嚴相濟、罰當其罪,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能用犯罪手段去處理民事糾紛,一碼歸一碼,該償還的債務應該償還,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能逃避。如果認爲,有債務糾紛就可以無底線地實施騷擾、跟蹤、辱罵,乃至實施人身威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完全不顧法律紅線,這就大錯特錯,也必然遭到法律的嚴懲。

刑事偵查權,是法律賦予公安等偵查機關的專屬權力,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都不得行使。本案中,馬某某伊等人實施的蹲守、尾隨、偷拍偷錄、GPS定位跟蹤等行爲,已經侵犯了專屬於司法機關的偵查權,也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權乃至人身安全,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此外,我國司法機關對於“軟暴力”也有專門界定,如果實施的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就可能構成“軟暴力”的相關犯罪。之前很多利用“軟暴力”催收的人員,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對“軟暴力”說不,是爲了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和安全感,明確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的邊界,也是基於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保護的考量。

“法者,平之如水”。公正,就是讓每個人得到自己該得到的東西。存在債務糾紛,那麼就要依法訴訟維權,而不能動用涉嫌犯罪的手段去騷擾尋釁、實施“軟暴力”、侵犯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從而達到逼人就範的目的,否則就會遭遇法律的嚴肅處置。公衆圍觀、評價公共案件,應該站在事實的一邊、法治的一邊,而不是刻板印象的一邊。

本案最終的不起訴處理,不是“法外施恩”,更不是“和稀泥”,是在嚴格依據客觀證據的前提之下,做出的寬嚴相濟的刑事處理。要依法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也要依法打擊侵害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爲,這是實施平等保護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