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 樑男死刑撤銷發回

高雄市男子樑育志3年前擄走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學生,性侵併以繩圈勒死後棄屍山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樑育志另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二審分別判兩年十月、兩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此部分上訴定讞,樑確定得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指出,我國仍存在死刑,判死意義除綜合應報、矯治觀點,也讓兇嫌誠實面對自己的罪行,體悟生命無價的至高尊嚴,更是一種尊重生命,落實人性尊嚴最真誠的體現。

最高院認爲,犯罪是否具計劃性、被害人數多寡,雖是判死與否重要參考因子,但若是情節重大「結合犯」類型,被害人單一,卻因侵害法益多數,也可以綜合審酌各項因子,確保兼衡人性尊嚴,審慎決定是否處以極刑。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認定樑一開始是計劃強制性交、強盜,過程中才萌生殺人故意,若是如此「殺人」原不在樑犯罪計劃內,但理由卻寫「殺人」也在樑計劃中,已出現矛盾,此攸關量處死刑應考量情節是否「最重大」、全案是否具「計劃性」等因素,有釐清必要。

二審鑑定報告着重「性侵害」,但「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整體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仍不明瞭,影響判斷樑是否難以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須再調查。

樑育志二○二○年九月卅日曾在長榮大學臺鐵高架橋下,鎖定落單女子欲性侵,對方掙扎、尖叫呼救才罷手。十月廿八日,他再度埋伏鎖定獨自徒步回租屋處的鐘女,拿麻繩圈套住頸部,再悶壓口鼻、抓捏親咬胸部性侵。

樑犯案過程中以繩圈緊勒鍾女脖子致死,還取走錢財購物、拿鍾女手機抵充加油費,隔日下午將遺體推落阿蓮區大崗山邊坡。

一審認爲樑手段兇殘,再犯率超過五成,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等罪判死刑;二審認定樑曾性侵未遂,卻精進犯罪手法,持續找落單女子犯案,屬有計劃性犯罪,至今毫無悔意,鑑定再犯率仍高,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兩年十月、強制性交殺人罪處死刑、遺棄屍體罪判兩年徒刑,應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