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傳賢》國會調查權 來添亂的嗎

國會調查權是一種非常態的立法資訊權,發動原因往往在於立法與行政權的互信遭到破壞,反對黨即予發動調查以查明真相或揭發弊端,並進行政治宣傳,使被調查人的誠信和聲望受挫,因此調查權的目的是政治制裁,而非法律制裁。

其次,調查權尚可結合制裁的能量,制定真正適合的法律。美國國會曾成立甘迺迪總統遇刺案、越戰美萊村屠殺案、尼克森水門案、伊朗軍售案、太空總署火箭爆炸案、911恐怖襲擊事件等調查委員會,即爲顯例。

總統制的美國基於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設計,在國會無質詢權的情況下,聽證權成爲立法監督的主要利器;再者,國會有彈劾政務官及法官的權力,在彈劾案審查時必須進行調查,而聽證即爲調查權的重要手段。爲了議事效率起見,聽證又分正式及非正式兩種形式,前者被稱爲準司法式聽證,僅少數專案調查或行使同意權時使用,後者被稱爲辯明型聽證。絕大多數的立法或監督的議案均使用非正式的聽證,相當於我國的公聽會。

內閣制的國會雖仍擁有調查權,但卻認爲本質上立法職權均隱含了輔助性的調查權,即藉聽取報告與質詢權、議案審議、公聽會、文件調閱、專業幕僚研究報告、不信任投票等即可達成一般國政調查與監督的目的。除非遇到特定事件發生,在極少數情形下,經黨團運作及議院決議後,纔可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非常態的調查,例如日本的福島核電災害調查委員會。

立委顧立雄的提案並無針對特定事件所組成調查委員會的要件規範,除院會決議外,各委員會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亦得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職權有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查權。此外,委員會爲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舉行聽證會。然而立法院委員會席次爲13至15席,其決議只需要出席有3人以上在場者的過半數通過,其決議數應爲世界最低人數紀錄,國人怎能相信立委不會濫用調查小組進行政治鬥爭呢?

再者,調查與聽證兩者具有體用的關係,只有特定專案調查時,始能啓用具準司法性質的聽證,而絕大多數議案審查僅舉行公聽會即可,但立委們是否能辨明聽證與公聽會的差異,而不致濫用聽證權呢?

各國因憲政制度的不同,對國會調查權的規定雖略有差異,但在立法與行政權發生不可妥協的衝突時,須經院會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方可行使的限制,並無二致。立委提案引用外國法制,應師法其調查權發動的時機與要件,以及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的議案,以公聽會爲蒐集立法資訊的主要工具。期盼立法院能妥善處理此次調查權法制化的修法,終結國會亂象。

(作者爲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