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廣電總局:經紀人員不得僱傭營銷號發佈引戰等資訊

大陸廣電總局發佈新規定,要求,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的經紀機構、人員不得僱傭營銷號發佈引戰資訊。(shutterstock)

中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30日發佈《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範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等,不得發佈或者僱傭營銷號發佈引發粉絲互撕、拉踩引戰等有害資訊。

根據中新社引述該《辦法》指出,其中所提及的廣播電視、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爲參與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的演員、嘉賓、主持人、網路主播等人員,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相關活動的機構。而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人員,包括在上述機構從事經紀活動的人員和個體經紀人員。

該《辦法》明確表示,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的官方粉絲團、後援會等帳號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帳號應當經過經紀機構授權或者認證。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引導和規範粉絲行爲,不得組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等活動和集會。

此外,規範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以打賞排名、刷量控評、虛構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進行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