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放寬工作6年限制 駐港辦香港僱員來臺可比照臺灣人

陸委會放寬工作6年限制 駐港香港僱員來臺可比照臺灣人。本報系資料

陸委會今(6日)表示:因應港府對我香港辦事處派駐人員簽證設置不合理政治條件,致我派駐人員無法續留及赴任,駐處業務現已調整當地僱員勉力維持必要運作,以續維護國人權益

陸委會稱,爲落實對我僱員之照顧並激勵渠等士氣,陸委會已研提「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放寬港籍僱員可專案申請來臺定居,並已報請行政院覈定,俟覈定發佈後實施。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是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7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港澳條例第17條規定,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

而認定辦法第5條則規範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是指在我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6年以上且仍在職者。

據瞭解,目前認定辦法放寬,修正爲因香港、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6年以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