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放置垃圾焚化再生粒料 雲林縣府遭監委糾正
雲林縣政府在去年3月至7月間,將回運的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以露天未輔以防護措施方式,暫置於轄內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除了不符現代環保意識與潮流,還引發逸散及滲漏污染周邊土地及水源疑慮,導致後續仍須耗費公帑全數清離現場,且暫置期間未依規定逕自運用約100公噸填築該場址基地,今遭監察院糾正要求改善。
監委仉桂美、陳慶財、李月德調查發現,雲林縣每日垃圾產生量約爲300公噸,因自主處理量能不足,每日未能處理而堆置的垃圾量約爲86公噸。2017年1月間,雲林縣轄內垃圾已大量堆置約1萬5000公噸,經環保署協調臺北市、高雄市等焚化廠尚有餘裕量的縣市代爲處理該縣垃圾,但云林縣政府必須同意配合「代處理1公噸垃圾須回運1.8公噸垃圾焚化再生粒料」的垃圾處理互惠原則,才能確保垃圾去化管道。2017年3月至7月間,雲林縣政府共回運2219.54公噸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並露天暫置於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監委指出,國際間對於垃圾焚化再生粒料應用階段的管理措施,有阻隔雨水接觸、滲漏液濃度檢測及長期定時監測等相關規定,但云林縣政府將回運的垃圾焚化再生粒料露天堆置,沒有任何阻隔雨水接觸,避免滲漏措施,已不符現代國際環保趨勢,且未充分考量民衆對於垃圾焚化再生粒料觀感不佳和日趨提升的環保意識,導致後續因民衆抗爭,仍須耗費公帑全數清離現場等事端。
同時,監委表示,雲林縣政府在暫置期間未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先提報施工計劃並經覈准,逕自運用約100公噸填築該場址基地等,相關行政作爲草率不備,確有未當。
三位監委也指出,至去年9月底,雲林縣垃圾堆置數量已逾3萬公噸,而回運的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堆置數量也已逾1萬7000公噸,垃圾處理和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去化問題仍然嚴峻,雲林縣政府除應妥謀善策,處理過程並應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以維護居民健康環境品質。
另外,雲林縣政府爲推廣使用垃圾焚化廠再生粒料,雖於2017年9月間公告修正「雲林縣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獎勵要點」,但未具體明訂該項獎勵金使用用途,與國內既有環保相關獎勵、回饋金規定明訂使用用途精神顯不相符。